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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並列、持行或懸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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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