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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國旗與軍旗,在同一行列持行時,按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階)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持行之。但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應居於各軍事單位旗之右或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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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