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第7條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7條

軍官、士官優存之計息,以優存金額儲存於優存帳戶之期間為限,由受理優存機構按月結付利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存金額於退伍除役生效日以前存入優存帳戶,並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二年內辦妥優存手續者,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計息;逾退伍除役生效日二年始辦理優存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計息。 二、優存金額逾退伍除役生效日始存入優存帳戶,並自款項入帳日起二年內辦妥優存手續者,自款項入帳日起計息;逾款項入帳日二年始辦理優存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計息。 經審定機關審定得辦理優存者,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所開立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支票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差額,低於新臺幣十元者,於分年調降差額適用期間之第一年第一期起,全額自優存利息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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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