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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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