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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係外國政府派遣來華演出者,由外交部或其駐華 機構向本部申請;其係我國政府機關邀請者,由該機關與外交部諮商後, 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不受第四條第五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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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