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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演藝工作,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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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