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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演藝工作,指非從事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之音樂、戲劇、 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作現場視聽欣賞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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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