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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應在下列場所從事演藝工作: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公園。 二、國際觀光旅館。 三、風景區及觀光遊憩區。 四、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專案審查適合演出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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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