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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 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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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