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 一、原聘僱許可文件。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三、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 四、演出活動企劃書。 五、受聘僱外國人在華期間納稅證明。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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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