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至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