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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4條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一、申請書。 二、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三、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動契約影本。 五、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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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