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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考試規則 第2條

雇員考試事宜,由各機關指定高級資深人員若干人,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 ,並得以各該機關首長為主試委員長。其試務由各機關人事管理人員辦理 ,必要時,得調任其他人員協助,考試機關並得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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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