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雇員考試規則 › 第3條

雇員考試規則 第3條

雇員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科目,暨考試方式,由各機關斟酌實際業務需 要擬訂之,必要時,並得分類分科分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雇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