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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2條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對象,以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當地電業或縣(市)政府核准之電力合作社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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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