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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3條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電力之合理虧損: 合理虧損=必須之合理售電成本(包括合理直接成本與費用、資金成本及分攤共同費用)–比照臺灣本島相關用電類別平均費率分別計得之售電總收入。 前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直接成本與費用:指電業或電力合作社從事離島供電所發生之發電燃料、購入電力、運維費、折舊、稅捐及營業外支出,扣去電費收入以外各項收入之淨額等項之成本與費用。 二、資金成本:指電業或電力合作社從事離島供電所需固定資產投入與營運所需資金之成本。 三、分攤共同費用:指離島供電所應攤計之共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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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