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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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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4條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當年度離島售電虧損估算表,送中央電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編列次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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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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