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 第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七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銷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第4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輸入供銷售之貨物,應依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第5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銷售貨物予持有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之旅客非供商業使用為…第6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其銷售之貨物,應由旅客於該提貨處辦理提貨,…
← 第1條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