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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5條

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為地方建設需要,應訂定各階段別、類(科)別人才培養保送計畫、保送名額,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請擬保送學校之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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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