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 第4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補助之基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前項第三款之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