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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4條

所稱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指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範圍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離島特殊環境需要,酌予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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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