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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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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5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應先檢具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相關書圖文件,送縣(市)政府初審,查核其基本資料、是否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後,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政策方向、總量管控、投資計畫合理性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進行審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申請計畫如屬行政院已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計畫內容後,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免再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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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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