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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依各類醫事法規及長期照顧服務法規規定,經核准開業或許可設立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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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