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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 第7條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7條
機構應自接受獎勵日起,繼續在原村(里)提供服務至少三年。未滿三年者,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該機構限期依比例返還受領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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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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