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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符合以下各款情形,經主管機關依交通、電力供應、電信基礎設施、住戶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核准者,視為偏遠地區: 一、服務區域與偏遠地區相鄰。 二、人口密度介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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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