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 第4條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4條

有關機關查詢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電信事業應書面回覆說明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