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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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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