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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10條

有關機關(構)申請查詢之公文或查詢單,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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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