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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9條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 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 有關機關如已付費調閱通信紀錄,所併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查詢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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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