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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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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