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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3條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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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