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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者資料,指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信號碼等資料,並以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為限。 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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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