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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7條

查詢單中之某一電信使用者不屬受理查詢之電信事業或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該電信事業應於查詢單加註明「無資料」答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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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