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 第1條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二、攜碼用戶:指使…
看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