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 第16條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營者依本辦法所為之共同行為,應共同負責。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