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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依據廣告物主管機關通知執行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如被 停止服務之用戶向電信事業提出異議或訴願時,電信事業應即敘明收受日 期,轉陳原處分機關或訴願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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