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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或設置受理窗口,負責處理有關違反電信法第八 條第三項規定之案件,並於處理完畢後十天內,將處理情形函覆作成該行 政處分之廣告物主管機關。 ┌──────────────────────────────┐ │廣告物主管機關表: │ ├──────┬───────────────────────┤ │一 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 │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 │府。 │ ├──────┼───────────────────────┤ │二 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 │ │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局) 為工務局或建設│ │ │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局) 政府│ │ │。 │ ├──────┼───────────────────────┤ │三 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 │ │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局) 為工務局或建設│ │ │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局) 政府│ │ │。 │ ├──────┼───────────────────────┤ │四 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 (市) 為主管│ │ │廳、處、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 │備註: │ │ (一) 省 (市) 政府: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 │ 市政府 │ │ (二) 縣 (市) 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 │ 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 │ 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 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 │ 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 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 │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 │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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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