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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3條電信事業申請調處,應繳納以下費用:一、申請費用:新臺幣三千元。二、調處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第14條調處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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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