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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係指於履行契約或修改契約時發生爭議,且同時達到以下情形者: 一、任一方用戶數達一百萬以上或於該服務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契約標的爭議金額於同一會計年度間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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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