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 第22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業,應依交通部訂定之標準繳交許可費、審查 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電信總局依前項規定收繳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