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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應聘任具備電信、電機技師或公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之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通信設備之建設、維護、運用之 品質,及使用者裝用設備之查驗。 前項相關科系以下列電機、電子、電腦等組、科、系、所為限。 一、電力工程。 二、電機電力工程。 三、電機工程。 四、計算機工程。 五、控制工程。 六、自動控制。 七、電機技術。 八、電信工程。 九、系統工程。 十、電子物理。 十一、電子技術。 十二、電工技術。 十三、電子工程。 十四、電子通信。 十五、資訊科學。 十六、工業電子。 十七、計算機與控制。 十八、工程科學 (電機組) 。 十九、計算機科學。 二十、資訊工程。 二十一、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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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