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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第17條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登記執照影本。 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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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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