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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第16條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
第十四條
第一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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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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