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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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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