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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24條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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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之經營」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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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書應…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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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
第2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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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電信事業提供用戶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用戶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
第30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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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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