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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2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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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