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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 第 一 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 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管理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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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取得與使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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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