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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 第60條
電信法 第60條
第 五 章 罰則
犯
第五十六條
至
第五十八條
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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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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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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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營…
第67-1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第68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沒入、廢止特許、核准或執照、限期拆除或改善,交通部得委任電信總局為之。但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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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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