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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6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及認證辦法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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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