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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 第21條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21條
第 五 章 附則
違反本規則規定事項者,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罰,並得吊銷其許可執照、 架設許可證及電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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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治安、司法、警察機關得持各級法院或各級法院檢察署函,會同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地電信監理機構人…
第22條
依本規則核准發給之證照,應徵收證照費。
第23條
本規則之實施要點由交通部電信總局定之。
第2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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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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